您好,欢迎进入某某沙盘有限公司官网!

咨询热线:

020-88888888

最高院:民间借贷“转条”及其利乐鱼体育- 乐鱼体育官方网站- 世界杯指定平台LEYU SPORTS滚利“到底受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6-04-07 20:11人气:

  乐鱼体育,LEYU乐鱼体育官方网站,乐鱼体育靠谱吗,乐鱼体育app,乐鱼体育官网,leyu乐鱼体育,乐鱼体育入口,乐鱼体育官方,乐鱼leyu官网登录APP,乐鱼后台,乐鱼体育网址,乐鱼体育官方网站,乐鱼体育注册

最高院:民间借贷“转条”及其利乐鱼体育- 乐鱼体育官方网站- 世界杯指定体育平台LEYU SPORTS滚利“到底受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法院认为,“申请人主张本案借款本金数额为260万元,其依据是赖志坚与覃清的对话录音以及覃清草稿。而该录音中,覃清并未认可赖志坚关于借款本金为280万元的自述,同时,申请人亦不能说明该录音反映的借款与本案涉及的三张借条所形成借款之间的关系,故该录音并不能证明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主张覃清草稿上的本金数额558.48万元是从260万元借款本金利滚利所得。但一方面,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所谓的260万元本金如何演变成草稿上所载的本金数额;另一方面,申请人主张的260万元本金数额亦远低于一审查明的覃清分10次向谢雪莲账户转账的460万元,且申请人对此未能合理说明。故申请人关于本案借款本金为260万元的主张并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的借款本金数额的问题。申请人主张本案借款本金数额为260万元,其依据是赖志坚与覃清的对话录音以及覃清草稿。而该录音中,覃清并未认可赖志坚关于借款本金为280万元的自述,同时,申请人亦不能说明该录音反映的借款与本案涉及的三张借条所形成借款之间的关系,故该录音并不能证明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主张覃清草稿上的本金数额558.48万元是从260万元借款本金利滚利所得。但一方面,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所谓的260万元本金如何演变成草稿上所载的本金数额;另一方面,申请人主张的260万元本金数额亦远低于一审查明的覃清分10次向谢雪莲账户转账的460万元,且申请人对此未能合理说明。故申请人关于本案借款本金为260万元的主张并不能成立。二审以覃清草稿与三张借条之间的联系,计算出的借款本金数额并无不当之处。

  举个更为通俗的例子:最初借款本金为100万元,借期一年,年利率为24%,一年后借款人未偿还本息;借贷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凭证,将利息24万计入本金,本金合计124万,展期一年,年利率为24%;期限届满后需偿还的本息共计:124+124*24%=153.76万元。如果只适用上述条文第一款,该设例的前期利率并未超过24%,似乎合法,但是,根据上述条文第二款的规定,应偿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100+100*24%*2=148万元。该设例最初计算的本息之和显然不符合上述条文的规定。

  案例一:新余市分宜县恒发股份有限公司、邓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终469号]认为,“恒发公司出借的上述1000万元借款从2014年3月21日至7月20日、1500万元借款从2014年3月21日至7月20日、1500万元借款从2014年6月21日至7月20日的利息共计230万元系按照年利率24%进行了息转本,如这三笔借款在此期间内再次计算利息,且230万元利息进行息转本后再次计算利息,不符合上述规定,故原判对1000万元借款从2014年3月21日至7月20日、2014年1月17日、1500万元借款从2014年3月21日至7月20日、2014年5月22日1500万元借款从2014年6月21日至7月20日再次计算230万元利息,及对2014年7月20日息转本后的230万元借款再次计算利息,均存在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二:柳生权与王正国、湖北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终392号]认为,“在债务人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可转化为后期借款本金,故609442.12元(7255263.36×24%÷360×126天=609442.12)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自2015年10月1日始的借款本金为7864705.48元(7255263.36+609442.12=7864705.48)。……经计算,截至2015年10月20日止,尚欠利息为110539.96元(5677.22+7864705.48×24%÷360×20天=110539.96)。自2015年10月21日始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以本金7864705.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案例三: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团结高新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终1048号]认为,“一审法院将《借款合同》实际包括的利息5654万元加上宏宇公司之前已付17486536.02元利息,并按《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逾期利率等进行测算,本案利息、未付本金的罚息、未付利息的罚息(即复利)总计并未超过年利率24%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审法院判令宏宇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并无不当。”

  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又连续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分别认定各期本金,最终计算出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断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有无超过法定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020-8888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