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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统筹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按照省委统一部署,省纪委监委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秉持“坚持原则、把握政策、注重效果”理念,精准开展追责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极端负责,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统一尺度,对5个责任追究问题开展调查;坚持厘清事实、查清责任,全面、历史、辩证看待问题,综合考量主客观等因素,精准定性量纪;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温度力度一起抓,紧盯“关键少数”、突出“始作俑者”,树立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奋勇争先的鲜明导向。根据查明事实,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问责条例》等规定,对12个责任单位、91名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厅级干部7人,处级干部39人,科级及以下干部45人;立案审查调查32人,其中采取留置措施8人;已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2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8人),诫勉21人,其他处理38人。
经查,原龙海市委、市政府违规获批365亩沿海防护林地,用于建设房地产项目;原龙海市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履职不到位,导致区域内九龙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违法养殖421.7亩未清退,南溪入海口禁养区(2022年12月,省级规划调整为限养区)600余亩养殖池塘未清退。漳浦县林业局、自然资源局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导致七星海旅游度假区项目和翡翠湾滨海旅游度假区项目分别违法占用沿海防护林地74.55亩、101.42亩。诏安县政府在用岛申请未获批准情况下,实施城洲岛生态修复及保护项目,占用海岛面积20.8亩、海域面积2.54亩。
根据调查情况,给予时任龙海市委常委兼隆教湾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吴丁顺,时任龙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洪亚智,时任龙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骆晓斌,时任龙海市隆教乡党委书记高春生诫勉处理;给予时任漳浦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张齐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龙海市隆教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兰建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兼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给予时任龙海区政府副区长黄全海,时任龙海区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薛立强批评教育处理;责令时任漳浦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林龙喜作出书面检查;对另外8名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别给予党纪处分或诫勉、批评教育处理。
经查,惠安县政府、南安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矿山监管及生态修复上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2020年9月至2023年11月,惠安县路通采石有限公司开发的路通石仔场及惠安县强力公司开发的满山红采石场以矿山生态修复名义违法开采矿石,开采面积扩大44.98亩。2018年初至2023年4月,泉州东进机械有限公司借土地平整之名,在南安市鸡笼山地块非法开采矿产资源97.62万立方米。南安市政府2019年1月启动蔡仔山废弃矿山综合治理项目,其中1409亩生态修复区至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时仍没有实质性进展。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惠安县政府党组、南安市政府党组、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党组通报处理;给予时任惠安县委书记黄文胜,时任惠安县委副书记、县长赖清正,时任惠安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雷小全,时任南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王端峰,时任南安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振明,时任惠安县自然资源局二级主任科员连志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兼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给予时任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地矿股负责人林泽辉开除公职处分,并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开除其民革党籍(兼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给予时任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黄天福,时任南安市霞美镇党委书记黄志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许魂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及免职处理;给予南安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吴紫星诫勉处理;对另外9名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经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化工园区达标认定工作不严不实,南平市、三明市及相关区县职能部门预审把关不严,对分别存在无化工企业、用地不符合规划要求、未建设污水处理及事故应急设施等问题的部分化工园区予以通过认定;省直有关职能部门未及时出台《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平市延平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三明市三元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把关不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予以备案通过;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清流县原经济和信息化局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不到位,导致部分化工企业违规建设、生产、销售。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三明吉口循环经济产业园雨污分流不彻底,雨水收集池氟化物浓度超标;三明市三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导致三明市黄砂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部分生产废水直排渔塘溪,违规稀释排放。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时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厉云,时任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总规划师洪榕,时任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总工程师邱美辉,时任省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陈维辉,时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石化处处长李忠进,时任省自然资源厅规划处处长成青,时任省应急管理厅危化处处长刘华,时任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处处长陈夏彬,三明市三元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夏永桦,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副主任陈华森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时任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翁建清,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林道兴批评教育处理;给予时任三明市三元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许伟钢,时任清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江定荣政务警告处分;对另外9名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责令检查、批评教育处理。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新罗区政府党组、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丰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排水中心党支部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时任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吴红斌诫勉处理;给予时任龙岩市新罗区委副书记严承龙(挂职),时任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林福强,龙岩水发公司董事长徐旺兴,时任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家琅,泉州市丰泽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刘鹏志,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四级调研员林谋雄通报处理;给予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胡益奇政务警告处分;责令龙岩市新罗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蓝淼林,鲤城区政府副区长王伟作出书面检查;对另外9名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别给予党纪处分或诫勉、通报处理。
经查,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部分无居民海岛保护不力,监管不到位。2016年8月,省海洋预报台在未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情况下,实施大屿岛生态修复工程。平潭金井湾组团建设指挥部在未办理相关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审批的情况下,对金井湾平潭盐场实施围填海,导致5个无居民海岛灭失。村民未经审批对部分无居民海岛实施围填海和违法建设,导致大结屿、大沙屿、红柴瓮礁、南澳仔岛、东甲岛等5个无居民海岛岛体形态发生根本改变,岛屿生态遭到严重破坏。
上述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表明,我省个别地区、部门和领导干部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不够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存在偏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力。对这些问题的严肃处理,彰显了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广大领导干部要引以为鉴、举一反三,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大力传承弘扬习在福建工作期间开创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坚决查处损害生态环境案件及背后的责任、作风、腐败问题,为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福建提供坚强保障。要以督察整改为契机,持续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加快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让绿水青山永远成为福建的骄傲,奋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福建省政府网站
青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办、从政治上改,周密安排部署,不折不扣抓好整改落实。省纪委监委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尽职免责、整改减责,以纪法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问题为靶心,成立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追责问责工作专班,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共追责问责51个责任单位、136名责任人,其中,厅局级干部26人,县处级干部56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54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6人,诫勉谈线人,采取其他方式追责问责46人。
经查,省直相关单位、海西州学习领悟习生态文明思想科学内涵不够系统深入,对青海“三个最大”省情定位认识不足,未扛牢青海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的重大政治责任;绿色发展理念树得不牢,生态环境刚性约束认识不清,督促企业落实环保措施不到位,对重发展、轻环保倾向监督引导不及时,对盐湖资源开发无序扩张加剧生态环境承载负担问题整改不到位。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不坚决,落实习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不到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不力,对其所属的三元公司、资源分公司、蓝科锂业公司、钾肥分公司出现超规模开采、违规取水用水、违法用地等问题长期失管失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及后果。
责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海西州委、州政府,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8个责任单位向省委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党内通报;对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格尔木市委、市政府,德令哈市委、市政府,茫崖市委、市政府,大柴旦工委、行委,海西州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盐湖管理局,格尔木市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德令哈市自然资源局,茫崖市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都兰县水利局19个责任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向州、市(县)委作出深刻检查或党内通报。
给予时任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钾肥分公司副总经理、三元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郭映福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时任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俞秋平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时任省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李来章,时任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分公司党委书记郭付平,时任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钾肥分公司党委书记何海陆,时任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蓝科锂业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张成胜4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省水利厅水文水资源管理处处长赵新素,时任省水土保持中心主任燕华云,省林业和草原局草原管理处处长张洪明,时任海西州委常委、副州长、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主任李顺福,时任果洛州委常委、副州长鲁旦主,时任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贠红卫,时任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王祥文,德令哈工业园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宋元红,时任德令哈市政府党组成员尹运儒,大柴旦工委副书记、行委主任袁彬10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省招商局副局长何志,时任省国资委副主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栾风江,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兼省自然资源总督察杨扬,时任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鸿林,时任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寅秀,时任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兼省自然资源副总督察杨站君,时任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主任王勇,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刘泽军,时任省林业和草原局总工程师田剑,时任海西州委书记王定邦,海西州委副书记、州长乔亚群,时任西宁市委副书记汪山泉(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时任格尔木市委副书记、市长冉清,格尔木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龚国庆,时任海西州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文慧,时任海西州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崔天增,时任大柴旦行委副主任孟克巴特尔17人诫勉谈话;责令时任省国资委主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姜军,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兼省自然资源副总督察孟广培,时任省自然资源厅一级巡视员罗保卫,时任省国资委考核与分配处处长刘伟炜,时任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余全盛,海西州委常委、格尔木市委书记赵冬,海西州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刘长征,时任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邓永胜,时任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董小波,时任格尔木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马媛,茫崖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于家绩,时任大柴旦工委书记孙刚,时任大柴旦工委委员、行委副主任张静13人作出书面检查;给予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汤宛峰,德令哈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刘春雷2人批评教育。另有10名乡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诫勉或批评教育处理。
经查,大通县委、县政府,湟源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习对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不深入,对辖区内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格,制定的整改方案不严不实,在上级部门指出问题后,仍未引起足够重视,整改工作浮于表面。大通县、湟源县水利部门监管不力,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进展缓慢。海东市、海南州、黄南州小水电生态流量监控监测流于形式,生态流量泄放不能满足稳定、足额要求,水利部门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主动预防不足,生态流量监管成为摆设。
给予西宁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星学谦,时任湟源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周寰才仁,时任大通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谢骥3人诫勉谈话;责令海南州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保贤,贵德县委副书记、副县长闫鑫升,时任贵德县委委员、县旅游管委会副主任贾昭3人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黄南州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谭涛,时任海南州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拉夫旦2人批评教育。另有12名乡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诫勉或批评教育处理。
经查,西宁市、海东市住建部门,城东、城北、大通、化隆、民和、循化等区县政府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力度不大,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排水管网雨污混接错接、污水溢流直排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西宁市委、市政府政治站位不够高,政治责任扛得不牢,污染防治责任压得不实,生态环境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足;西宁市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在指导监督城镇雨污分流工程建设及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城镇污染水体生态整治中,履行监管责任不力;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习生态文明思想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三污”扩能工程违规招投标,多名干部违纪违法甚至犯罪。
给予时任湟水流域(西宁段)综合治理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井虎清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时任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蒲天昭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给予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王国平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定申,时任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王金龙2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给予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马本青诫勉谈话;给予时任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曹剑批评教育。另有11名乡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诫勉或批评教育处理。
经查,海南州、海北州、果洛州、黄南州及贵南县、门源县、祁连县、久治县、玛沁县、河南县等各级林草部门对习生态文明思想认识不到位,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具体要求不力,在实施草原生态修复项目中,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前期调查研究不充分,设计、制定项目不科学、不合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认真、不负责,工作责任意识不强,对重度退化草原修复治理方面履行监督管理不到位,落实退化草原生态修复要求不严不实,项目验收和后期管护存在突出问题,对草原生态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责令海南州林业和草原局、贵南县林业和草原局向海南州纪委监委作出检查;责令门源县林业和草原局向门源县委作出检查;责令祁连县林业和草原局向祁连县委作出检查;责令果洛州林业和草原站向果洛州林业和草原局作出检查;责令玛沁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向玛沁县委作出检查;责令久治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向久治县委作出检查;责令河南县委向黄南州委作出检查;责令河南县优干宁镇党委,河南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向河南县委作出检查;果洛州纪委监委向果洛州林业和草原局下达监察建议书并责令整改。
给予时任果洛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安胜年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果洛州林业和草原站站长贺有龙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海南州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项欠,时任果洛州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多才2人诫勉谈话;责令时任玛沁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蔡国盛,时任久治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扎扎2人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黄南州林业和草原局党组书记、局长向阳,贵南县委常委、副县长卓玛当周,时任河南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旦正才让,时任河南县优干宁镇四级调研员尕藏罗智4人批评教育。另有15名乡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诫勉或批评教育处理。
经查,海北州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刚察、祁连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生态环境局,祁连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对习生态文明思想领悟不深刻、贯彻不到位,对习关于青海“三个最大”省情定位缺乏清醒认识,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不严不实不细,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深、悟透、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上力度不够,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差距。刚察县委、县政府,祁连县委、县政府对县域内的生态环境问题重视程度不高,在生态环境问题治理过程中用心、用力不够,在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筹协调好高质量发展与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上认识不到位、执行有偏差。
给予海北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马如祥,时任海北州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才让夸2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海北州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尕藏尼玛,刚察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任青2人诫勉谈话;责令时任海北州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国宾,时任祁连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才旺2人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海北州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清,祁连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赵华年,时任祁连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马有明3人批评教育。另有6名乡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诫勉或批评教育处理。
上述问题暴露出个别地区、部门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方面政治站位不高,对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大政方针理解不深不透,导致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走样”“变形”;对习赋予青海的“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和“三个更加重要”战略地位,没有完全做到从全局的高度去理解,没有完全做到从“两个维护”的高度去践行,为此受到严肃追责问责,教训十分深刻。对这些问题的严肃处理,彰显了省委、省政府一以贯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整治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突出问题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全省各地各部门及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鉴、举一反三、以案促改,深入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习考察青海重要讲话和对青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立足“国之大者”政治责任,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真正把生态保护优先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严格按照《青海省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制度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统筹兼顾、系统治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的基本原则,全力解决各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常态化监督管理和问责的实施意见》,深化纪检监察监督与生态环境监管贯通协同工作机制,强化生态环境常态化监督管理和问责,保持常态化外部压力,促进督察问题高质效整改。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提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生态功能最大化”的重大要求,牢牢把握青海在全国发展大局中的战略定位,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政治责任,在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取得更大进展,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青海篇章、绘就美丽青海画卷贡献力量。
2023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河南省开展了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4年2月27日向河南省反馈督察情况,同步移交5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开展追责问责。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成立由省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任组长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追责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对移交的5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追责问责调查。根据查明事实,依据《中国问责条例》等规定,对16个责任单位、210名党员干部严肃追责问责。210名党员干部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97人,诫勉谈线人,采取其他方式追责问责70人;其中,厅级干部9人,县处级干部71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110人、国有企业人员及其他人员20人,均已追责问责到位。
一、关于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生态修复之名违规挖湖造景问题。2020年3月至2022年8月,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未办理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手续,违规建成好阳河湿地公园,违法占用耕地491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4亩,同时,未经许可取用黄河水25万立方米,在好阳河入黄河口处违规修筑土坝围堤,阻断黄河与好阳河连通,影响行洪安全。该项目还在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违规建设停车场、露营基地、观景栈道等旅游服务设施。
二、关于新乡市违规挖砂采石破坏生态环境和文物遗址问题。一是违规采石破坏赵长城遗址。卫辉市矿山主管部门违规将长达651米赵长城遗址唐庄2段划入采矿范围,造成部分赵长城遗址破坏;原新乡平原同力水泥公司、卫辉市天然资源有限公司三车间、春江集团二车间及五车间等企业在违规采矿过程中也对赵长城唐庄1段和赵长城常村1段造成破坏。二是石门河河道违规挖砂问题突出。2021年以来,辉县市瑞祥机制砂有限公司、金砂源建材有限公司等制砂企业未获采砂许可,长期非法采砂,在河道内形成3个巨大采坑;在新乡市划定禁采区后,又持续违规开采,严重破坏河床生态环境,并影响行洪安全。三是非法采矿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卫辉市天然资源有限公司四车间越界开采破坏山体和林地282.66亩。此外,卫辉市相关单位在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推进道路项目建设,违规占地、违规开挖石灰岩。
1.关于违规采石破坏赵长城遗址问题。分别给予辉县市委、市政府和卫辉市委、市政府责令检查处理;对35名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其中,给予时任卫辉市政府市长、市委书记梁常运责令检查处理,分别给予时任卫辉市政府市长范士富、时任新乡市文旅局局长褚原新、时任新乡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韩喜国诫勉处理,给予时任新乡市自然资源局局长牛守军责令检查处理,分别给予时任卫辉市政府副市长浮俊红、时任卫辉市政府副市长刘东慧、时任辉县市政府副市长李学良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新乡市文旅局副局长张太程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新乡市自然资源局规划调控监测科科长王瑞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卫辉市政府副市长王明辉政务记过处分,分别给予时任卫辉市地质矿产局副局长任伟、时任卫辉市地质矿产局矿产管理一科科长温良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三、关于洛阳等市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不力问题。洛阳市城区多座污水处理厂长期超负荷运行,瀍东、涧西、新区污水处理厂多次开启溢流闸排污,瀍东、伊滨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建设滞后,红山污水处理厂由于管网未接通迟迟不能投运。信阳市息县老城区污水管网改造不彻底,黄坎沟沿线多处生活污水直排,息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承接工业园区污水的管网存在破损,部分污水直排进入澺河。开封市杞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护城河二期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建设缓慢,护城河沿线有多个排污口。濮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园区污水管网年久失修,致使部分污水流入幸福渠,后被违规抽入无防渗措施的渗坑。濮阳市南乐县污水处理厂设备老旧、处理能力不足,污水频繁溢流排入永顺沟。焦作市孟州皮毛加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停运,区内光宇皮业、黄河皮毛两家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确山县污水处理厂汛期污水频繁溢流进入小沙河,影响下游市控出境断面水质。
2.关于信阳市息县基础设施问题。对信阳市息县县委、县政府2个单位责令检查处理;对7名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其中,分别给予息县县委书记管保臣、时任息县政府副县长谢文彬责令检查处理,给予息县政府县长郑春谈线.关于开封市杞县基础设施问题。对13名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其中,分别给予时任杞县县委书记韩治群、杞县县委书记戴继田、时任杞县政府县长柳波、时任杞县政府县长王红涛、杞县政府县长黄宗刚谈话提醒处理,分别给予时任杞县政府副县长张磊、时任杞县政府副县长黄睿、时任杞县政府副县长顾超批评教育处理。
长葛经开区的鑫金汇不锈钢公司于2017年以来,在未实施产能置换的情况下,违规新增钢铁产能90万吨/年。青浦合金公司以生产镍铁合金名义违规保留属于落后淘汰类生产设施的2座380立方米炼铁高炉。长葛经开区的青浦合金公司、瑞都能源公司长海不锈钢公司、晨赫铝业公司、瑞佳鑫盛,宝丰高新区的平煤神马京宝公司、宝丰洁石煤化公司、博翔碳素公司等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突出。此外,鑫金汇不锈钢公司、宏旺金属公司在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时弄虚作假;青浦合金公司、瑞都能源公司、晨赫铝业公司、平煤神马京宝公司、宝丰洁石煤化公司等多家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
根据查明情况,针对不同问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关于长葛市经开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问题。根据查明情况,给予长葛市委、市政府2个单位责令检查处理;对30名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其中,分别给予长葛市委书记张忠民、长葛市政府市长张晓丽责令检查处理,给予时任长葛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郭俊涛批评教育处理,分别给予时任长葛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建业,时任长葛市政府副市长王彦伟政务警告处分,分别给予时任长葛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冯援召,时任长葛市政府副市长炊丽敏,时任长葛市政府副市长张雪飞,时任长葛市发改委主任李晓艺,时任长葛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李全民,许昌市生态环境局二级调研员韩军民6人诫勉处理,分别给予时任长葛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刘庆,长葛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李铁锋谈话提醒处理,给予长葛经开区副主任周军昭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时任长葛经开区循环产业园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姜峰党内警告处分。
五、关于周口市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采仍然突出问题。周口市因地下水位明显下降,国家有关部门2021年和2023年先后两次要求周口市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监管,但周口市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推进缓慢,深层地下水超采问题仍然突出。沈丘县南水北调新增供水工程、鹿邑县、太康县引江济淮配套工程进展缓慢,地下水源置换工作滞后。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把关不严,淮阳区水利局为河南淮陈酒业公司深层承压地下水取水井违规办理取水许可证,鹿邑县水利部门违规为河南护理佳纸业公司深层承压地下水井延续取水许可证。违规取用地下水监管不到位,河南护理佳纸业公司擅自挖井,非法取用深层承压地下水;沈丘县周口金丝猴食品公司长期违规取用深层承压地下水从事生产;鹿邑县有14家企事业单位涉及29眼地下水井存在无证非法取水的行为。
根据查明情况,对39名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其中,分别给予沈丘县委书记田庆杰,时任鹿邑县委书记李刚,时任鹿邑县政府县长郭俊涛,时任太康县委书记皇甫立新,周口市委常委、太康县委书记马剑平5人批评教育处理,分别给予沈丘县政府县长余长坤、时任沈丘县政府副县长吕孝坤、时任太康县委书记王毅、太康县政府县长张峰、时任沈丘县政府副县长张锐、时任沈丘县政府副县长马伟、沈丘县政府副县长张军启、时任鹿邑县政府副县长顾永庆、鹿邑县政府副县长乔伟9人责令检查处理。
上述问题暴露出一些地区、部门和部分党员、干部在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贯彻新发展理念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以案促改,深入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关于河南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之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要以更实的举措、更大的力度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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